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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建築物基地斜坡未經整地及經整地完竣後之基地地面如何認定及計算農舍建築物高度等疑義乙案,復請查照。

會議日期 100 年 11 月 25 日

內文

內政部營建署函 100.11.25.營署建管字第1000068001號說明:

一、復貴府100年10月21日府商建字第1000214837號函。

二、按基地整地完竣後,建築物外牆與地面接觸最低一側之水平面謂之基地地面;基地地面高低相差超過3公尺,以每相差3公尺之水平面為該部份基地地面;基地面前道路之高度與基地地面高度不同時,仍以設計之基地地面高度為準計算其層數及高度,於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條第8款及同條圖1-8-(1)已有明文;有關基地地面之認定,應依前開法令規定以經整地完竣後之水平面辦理。

三、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條第9款及第10款規定:「九、建築物高度:自基地地面計量至建築物最高部分之垂直高度。但屋頂突出物或非平屋頂建築物之屋頂,自其頂點往下垂直計量之高度應依下列規定,且不計入建築物高度:…(四)第10款第3目至第5目之屋頂突出物。…」、「十、屋頂突出物:突出於屋面之附屬建築物及雜項工作物:…(四)突出屋面之管道間、採光換氣或再生能源使用等節能設施。…」據貴府來函說明本案農舍屋頂以上鋼骨結構樑柱之延伸構架自屋頂面起算4.3公尺裝設太陽能光電板乙節,該延伸之結構樑柱涉屬建築物主要結構部分,似非前開條文所稱之不計入建築物高度之屋頂突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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