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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農業發展條例修正施行前之原有四筆毗鄰農地,於該條例修正施行後辦理合併分割為三筆,所有權人未異動,可否以其中一筆土地依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第2條規定提出申請農舍乙案,復請查照。

發文機關 內政部發文日期 91 年 10 月 07 日

內文

內政部營建署函 91.10.07.營署建管字第0912915571號說明:

一、復貴局91年8月8日工建字第09100052310號函。

二、農業發展條例修正施行前之原有數筆毗鄰農地,於該條例修正施行後辦理合併分割,所有權人未異動,可否依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第2條規定申請農舍乙節,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91年9月16日農輔字第0910129535號函已有明示。至可否以所有農地其中一筆土地提出申請乙節,本案如經查明申請人所有耕地確無自用農舍,尚無限制應以申請人所有全部農地作為申請建築執照之基地範圍。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有關農業發展條例修正施行前之原有四筆毗鄰農地,於該條例修正施行後辦理合併分割為三筆,所有權人未異動,可否以其中一筆土地依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第2條規定提出申請農舍乙案,復請查照。由內政部於民國 91 年 10 月 07 日發布,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