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299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為建造執照之基地,經地方法院公告及地方法院民事庭裁定不得為繼續建築之處分,其原執照應否撤銷乙案,敬請惠示卓見,請查照。

會議日期 77 年 12 月 08 日

內文

內政部函 77.12.08.台內營字第657633號說明:

一、依據高雄市政府工務局77.08.29.工務建字第25110號、77.11.21.工務建字第33667號函辦理。

二、按主管建築機關依建築法核發建築執照,係公法上之行為,似不因法院禁止債務人不得繼續建築行為之假處分事件而撤銷。惟台灣高雄地方法院77.10.27.高隴民良77執全60字第36846號函稱略以「關於不得於特定土地上繼續建築行為之假處分事件,縱使該特定土地所有權栘轉予第三人,其假處分仍及於第三人」。本案法院所為之處分,是否得限制公法上之行為及原發建造執照應否撤銷,不無疑義,請惠示卓見。

三、影送原函及附件各乙份,請參考。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772 人 正在學習
讀癮筆記 小夙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讀癮筆記 小夙 · 7.8 小時
NT$4,440
NT$6,480
省 $2,04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完整的法規資料與實務見解,AI 分析搭配原文效果更好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函釋

帶「為建造執照之基地,經地方法院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