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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中華民國建築師公會全國聯合會(註)函為有關建築師承辦建築法第2條所規定以特設之管理機關為主管建築機關之案件,經本部核定之區域如加工出口區等時,承辦之建築師應先依建築師法第6條及第28條規定至該管省(市)建築師公會申請入會,俾以審核會員是否開業或停業,及受懲處等事項資格,請配合辦理。

會議日期 91 年 01 月 09 日

內文

內政部函 91.01.09.內授營建管字第09000169640號說明:依據中華民國建築師公會全國聯合會90年11月14日建師全聯90字第835號函辦理。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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