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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關於未實施建築管理地區建築物申請接水、接電,除建築法第3條第2項所定供公眾使用及公有建築物應依其規定辦理外,其餘法無明文規定本案請貴廳視實際需要,本於職權逕予處理。

發文機關 內政部發文日期 65 年 10 月 14 日

內文

內政部函 65.10.14.台內營字第703866號說明:

一、復 貴廳65.09.17.建四字第145244號函。

二、副本抄送台灣省政府經濟建設動員委員會(兼復65.09.23.經營字第2219號函)。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關於未實施建築管理地區建築物申請接水、接電,除建築法第3條第2項所定供公眾使用及公有建築物應依其規定辦理外,其餘法無明文規定本案請貴廳視實際需要,本於職權逕予處理。由內政部於民國 65 年 10 月 14 日發布,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