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一、貴公司87年12月3日函悉。 二、按建築物設計人及監造人為建築師,以依法登記開業之建 築師為限,另建築師開業應設立建築師事務所執行業務,分別為建築法第13條及建築師法第6條所明定。工程顧問公司即使聘僱本國籍建築師或外國籍建築師,依法仍不得擅自承攬建築物之規劃設計及監造業務。 三、至外國籍建築師,應依考選部「外國政府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執業證書認可標準」規定申請審核認可取得建築師檢覈及格證書後,再依建築師法規定申請換發建築師證書及辦理開業登記。 四、檢附建築法及「外國政府專門職業及技術執業認可標準」條文各一份。 五、復請查照。
內文
內政部營建署書函 88.01.13.營署建字第33531號
一、貴公司87年12月3日函悉。
二、按建築物設計人及監造人為建築師,以依法登記開業之建 築師為限,另建築師開業應設立建築師事務所執行業務,分別為建築法第13條及建築師法第6條所明定。工程顧問公司即使聘僱本國籍建築師或外國籍建築師,依法仍不得擅自承攬建築物之規劃設計及監造業務。
三、至外國籍建築師,應依考選部「外國政府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執業證書認可標準」規定申請審核認可取得建築師檢覈及格證書後,再依建築師法規定申請換發建築師證書及辦理開業登記。
四、檢附建築法及「外國政府專門職業及技術執業認可標準」條文各一份。
五、復請查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