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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一、貴公司87年12月3日函悉。 二、按建築物設計人及監造人為建築師,以依法登記開業之建 築師為限,另建築師開業應設立建築師事務所執行業務,分別為建築法第13條及建築師法第6條所明定。工程顧問公司即使聘僱本國籍建築師或外國籍建築師,依法仍不得擅自承攬建築物之規劃設計及監造業務。 三、至外國籍建築師,應依考選部「外國政府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執業證書認可標準」規定申請審核認可取得建築師檢覈及格證書後,再依建築師法規定申請換發建築師證書及辦理開業登記。 四、檢附建築法及「外國政府專門職業及技術執業認可標準」條文各一份。 五、復請查照。

發文機關 內政部發文日期 88 年 01 月 13 日

內文

內政部營建署書函 88.01.13.營署建字第33531號

一、貴公司87年12月3日函悉。

二、按建築物設計人及監造人為建築師,以依法登記開業之建 築師為限,另建築師開業應設立建築師事務所執行業務,分別為建築法第13條及建築師法第6條所明定。工程顧問公司即使聘僱本國籍建築師或外國籍建築師,依法仍不得擅自承攬建築物之規劃設計及監造業務。

三、至外國籍建築師,應依考選部「外國政府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執業證書認可標準」規定申請審核認可取得建築師檢覈及格證書後,再依建築師法規定申請換發建築師證書及辦理開業登記。

四、檢附建築法及「外國政府專門職業及技術執業認可標準」條文各一份。

五、復請查照。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一、貴公司87年12月3日函悉。 二、按建築物設計人及監造人為建築師,以依法登記開業之建 築師為限,另建築師開業應設立建築師事務所執行業務,分別為建築法第13條及建築師法第6條所明定。工程顧問公司即使聘僱本國籍建築師或外國籍建築師,依法仍不得擅自承攬建築物之規劃設計及監造業務。 三、至外國籍建築師,應依考選部「外國政府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執業證書認可標準」規定申請審核認可取得建築師檢覈及格證書後,再依建築師法規定申請換發建築師證書及辦理開業登記。 四、檢附建築法及「外國政府專門職業及技術執業認可標準」條文各一份。 五、復請查照。由內政部於民國 88 年 01 月 13 日發布,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