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關於集村興建農舍之起造人疑義乙節,復請 查照。

發文機關 內政部發文日期 92 年 05 月 05 日

內文

內政部營建署函 92.05.05.營署綜字第0922906214號說明:

一、復台端92年4月3日函。

二、關於集村興建農舍之起造人,查「農業發展條例」第18條己明定「農舍起造人應為該農舍坐落土地之所有權人」且係「無自用農舍而需興建者」;次查起造人申請建造執照或雜項執照時,應備具申請書、土地權利證明文件、工程圖樣及說明書。「建築法」第30條定有明文。集村農舍起造人個自持有農業用地,並依「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第8條第1款規定共同在一宗或數宗相毗連之農業用地整體規劃興建農舍,是集村農舍各起造人於尚未辦理農舍坐落用地之權利移轉登記前,尚非均為該坐落用地之所有權人。如於審核農民資格或集村計畫時,未檢附相關之土地供共同起造人建築使用之同意文件,其於他人土地申請建築,自應依「建築法」前開規定取得土地權利證明文件申請建築。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關於集村興建農舍之起造人疑義乙節,復請 查照。由內政部於民國 92 年 05 月 05 日發布,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