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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關於「道」地目土地得否計入法定空地申請建築乙案,查「道」地目土地,供民眾交通未滿二十年之公共交通道路,雖合於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2條之1,仍不得違反土地法第14條第1項第5款公共交通道路用地不得為私有之規定,復請查照。

發文機關 內政部發文日期 76 年 09 月 23 日

內文

內政部函 76.09.23.台內營字第534306號說明:復 貴廳76.08.14.建四字32802函副本。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關於「道」地目土地得否計入法定空地申請建築乙案,查「道」地目土地,供民眾交通未滿二十年之公共交通道路,雖合於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2條之1,仍不得違反土地法第14條第1項第5款公共交通道路用地不得為私有之規定,復請查照。由內政部於民國 76 年 09 月 23 日發布,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