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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基地跨越街廓檢討建蔽率,是否可行疑義乙案,查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一條「建築基地為道路、鐵路或永久性空地等分隔者,不視為同一宗基地」已有明文,本案既屬不同一宗土地,要非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自應無法合併檢討建蔽率,復請查照。

發文機關 內政部發文日期 84 年 11 月 11 日

內文

內政部函 84.11.11.台內營字第8407790號說明:復貴廳84年11月8日(84)建四字第98436號函。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有關基地跨越街廓檢討建蔽率,是否可行疑義乙案,查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一條「建築基地為道路、鐵路或永久性空地等分隔者,不視為同一宗基地」已有明文,本案既屬不同一宗土地,要非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自應無法合併檢討建蔽率,復請查照。由內政部於民國 84 年 11 月 11 日發布,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