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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關於符合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九十七條規定之旋轉梯,可否作為工廠以外之一般建築物太平梯(註)使用一案,復請查照。

發文機關 內政部發文日期 71 年 06 月 21 日

內文

內政部函 71.06.21.台內營字第91591號說明:

一、復 貴局71.05.31北市工建字第63738號函。

二、太平梯為供作防火避難、緊急逃生之用,危急或人眾擁擠時,旋轉梯容易造成意外傷亡,應不得作為太平梯之用,業經本部64.09.10.台內營字第639676號函核釋在案。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關於符合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九十七條規定之旋轉梯,可否作為工廠以外之一般建築物太平梯(註)使用一案,復請查照。由內政部於民國 71 年 06 月 21 日發布,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