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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區分所有建築物之地下層或屋頂突出物如依使用執照記載非屬共同使用性質,為辦理產權登記,得申請戶政機關依法編列門牌,請查照。

發文機關 內政部發文日期 70 年 11 月 19 日

內文

內政部函 70.11.19.台內營字第050561號說明:為便利有關建築物地下層之產權登記,除商場地下室仍得依本部68.11.25.台內營字第50496號函辦理外,一般性之地下室特參酌土地登記規則第73條之意旨規定如主旨。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區分所有建築物之地下層或屋頂突出物如依使用執照記載非屬共同使用性質,為辦理產權登記,得申請戶政機關依法編列門牌,請查照。由內政部於民國 70 年 11 月 19 日發布,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