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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建築物經稅捐稽徵機關依稅捐稽徵法第214條第1項規定,通知地政機關為禁止處分登記後,可否辦理用途變更、室內裝修乙案,復請查照。

會議日期 90 年 03 月 28 日

內文

財政部賦稅署函 90.03.28.台稅6發字第0900016233號說明:

一、復奉交下貴署90年3月16日90營署建管字第014084號函。

二、按稅捐稽徵機關依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1項規定,就納稅義務人之財產,囑託地政機關為整止處分之登記者,僅為不得移轉或設定他項權利。如納稅義務人之建築物經地政機關為禁止處分登記後,其辦理用途變更、室內裝修等,並未涉該建築物之移轉或設定他項權利登記,尚非前揭稅捐稽徵法規定所禁止。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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