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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一、貴公司81.01.16.81泉福法字第004號函悉。 二、有關「法定停車空間不得與主建築物分離」及「同一建物所屬共同使用部分」之登記問題,土地登記規則第72條第1項第1款及本部80.09.18.台(80)內營字第8071337號(註一)函業已明釋,請卓參。 三、另建築物地下層非屬法定附建防空避難設備及「台灣省建築物增設停車空間鼓勵要點」之範圍,並經以非臨時性構造物區劃分隔者,請依本部72.03.07.72台內營字第142352號(註二)函辦理。 四、按「台灣省建築物增設停車空間鼓勵要點」增設之停車空間,依該要點第9點應提供作「公眾使用」,自不得按各停事空間分別獨立編訂門牌

會議日期 81 年 01 月 25 日

內文

內政部營建署書函 81.01.25.營署建字第0719號

一、貴公司81.01.16.81泉福法字第004號函悉。

二、有關「法定停車空間不得與主建築物分離」及「同一建物所屬共同使用部分」之登記問題,土地登記規則第72條第1項第1款及本部80.09.18.台(80)內營字第8071337號函業已明釋,請卓參。

三、另建築物地下層非屬法定附建防空避難設備及「台灣省建築物增設停車空間鼓勵要點」之範圍,並經以非臨時性構造物區劃分隔者,請依本部72.03.07.72台內營字第142352號函辦理。

四、按「台灣省建築物增設停車空間鼓勵要點」增設之停車空間,依該要點第9點應提供作「公眾使用」,自不得按各停事空間分別獨立編訂門牌,予以出售。復請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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