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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捏造土地使用權利證明文件,冒領建築執照,如何處理。

發文機關 內政部發文日期 60 年 04 月 10 日

內文

內政部函 60.04.10.台內地字第407066號說明:查本案既據原呈稱○○○捏造已死者○○○土地使用權證明書申領建築執照,顯有偽造文書觸犯刑章之嫌,應將其建築之工程立即勒令停工,如已完成,予以禁止使用,並移送司法機關偵辦。司法機關審理確定後如確屬偽造文書者,應吊銷其冒領之建築執照,對其已建築完成之建築物,倘不違反建築法第31條(現行法第58條)所列各款情事時,得准予再行提驗合法證件依法申請。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捏造土地使用權利證明文件,冒領建築執照,如何處理。由內政部於民國 60 年 04 月 10 日發布,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