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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檢送本署99年4月14日研商地面層設置陽臺疑義會議紀錄乙份,請查照。

發文機關 內政部發文日期 99 年 04 月 29 日

內文

內政部營建署函 99.04.29.營署建管字第0992907990號>結論:

一、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尚無限制法定空地不得約定專用,並無中華民國建築師公會全國聯合會99年2月22日建師全聯(99)字第0093號函說明二所稱「位於地面層住宅用途之功能性家事陽台若無法登載為『陽台』,將回歸法定空地無法約定專用」之情事。

二、設置於地面層計入建築面積者,非屬法定空地範圍,故如「陽台」計入建築面積者,得設置於地面層並註記空間名稱為「陽台」。

三、至地面層得否設置不計建築面積之陽台乙節,因涉該範圍屬法定空地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屬共用部分,另涉建物測量登記事宜,因本部地政司未派員與會,俟本署洽商地政司釐清有無扞格後,另案核處。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檢送本署99年4月14日研商地面層設置陽臺疑義會議紀錄乙份,請查照。由內政部於民國 99 年 04 月 29 日發布,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