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關於年齡未達16歲,不具自耕能力,因繼承取得農牧用地者,其農牧用地由其法定代理人耕作,是否准予申請興建自用農舍乙案,復請查照。

發文機關 內政部發文日期 90 年 02 月 20 日

內文

內政部營建署函 90.02.20.營署建管字第002084號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90年1月5日(90)農輔字第890167114號函辦理,並復貴府89年12月8日89彰府工管字第227192號函。

二、案經轉准行政院農業委員會90年1月5日(90)農輔字第890167114號函示:「本案依來函附件查知○○○先生因繼承取得農地時間為87年8月25日(依被繼承人死亡日期為準),係在『農業發展條例』修法前取得農業用地,依該條例第18條第3項規定,無自用農舍而需興建者,得依相關土地使用管制及建築法令規定,申請興建農舍。」次查建築法第12條明定:本法所稱建築物之起造人為建造該建築物之申請人,其為未成年或禁治產者,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申請;本法規定之義務與責任,亦由法定代理人負之。是本案農地所有權人係未成年人,其申請興建農舍,得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申請。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關於年齡未達16歲,不具自耕能力,因繼承取得農牧用地者,其農牧用地由其法定代理人耕作,是否准予申請興建自用農舍乙案,復請查照。由內政部於民國 90 年 02 月 20 日發布,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