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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關於年齡未達16歲,不具自耕能力,因繼承取得農牧用地者,其農牧用地由其法定代理人耕作,是否准予申請興建自用農舍乙案,復請查照。

會議日期 90 年 02 月 20 日

內文

內政部營建署函 90.02.20.營署建管字第002084號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90年1月5日(90)農輔字第890167114號函辦理,並復貴府89年12月8日89彰府工管字第227192號函。

二、案經轉准行政院農業委員會90年1月5日(90)農輔字第890167114號函示:「本案依來函附件查知○○○先生因繼承取得農地時間為87年8月25日(依被繼承人死亡日期為準),係在『農業發展條例』修法前取得農業用地,依該條例第18條第3項規定,無自用農舍而需興建者,得依相關土地使用管制及建築法令規定,申請興建農舍。」次查建築法第12條明定:本法所稱建築物之起造人為建造該建築物之申請人,其為未成年或禁治產者,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申請;本法規定之義務與責任,亦由法定代理人負之。是本案農地所有權人係未成年人,其申請興建農舍,得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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