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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關於已領得建造執照之建築基地擬變更設計申請基地範圍 變更,不增加基地面積,是否得依本部87年7月2日台(87 )內營字第8772186號函適用原建造執照申請時之法令1案 ,復請查照

會議日期 112 年 08 月 17 日

內文

內政部營建署112.08.17內授營建管字第1120811135號函說明:

一、復本部營建署案陳貴公司112年5月19日申請書。

二、本部營建署103年1年29日營署建管字第1030004311號函(如附件)釋:「……『原基地以換地方式,調整基地範圍,在不增加基地面積之前提下辦理變更設計』乙節,如建築基地範圍已有變更,不符本部87年7月2日台(87)內營字第8772186號函規定,爰在處理程序終結前申請變更設計,仍應依申請變更設計時之法令規定辦理。」請依本部營建署前揭函示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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