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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為進口活動式房屋有無法令限制乙案,復請查照。

發文機關 內政部發文日期 67 年 09 月 19 日

內文

內政部函 67.09.19.台內營字第818116號說明:

一、復貴局67.07.19.(67)貨發字第19116號函。

二、關於進口活動房屋如係作為研究或加工外銷者在本部主管法令範內尚無限制,但如進口作為供個人或公眾使用之構造物者,依建築法第4條規定:本法所稱建築物為定著於土地上或地面下具有頂蓋、樑柱或牆壁供個人或公眾使用之構造物或雜項工作物。活動式房屋縱令可隨需要任意遷移,但其構造及使用與一般固定式房屋尚無差異,且客觀上於使用時復有固定之處所,應視為上開法條所稱之建築物,依同法第25條規定,非經申請直轄市、縣(市)(局)主管建築機關之審查許可,並發給執照,不得擅自建造或使用或拆除,其設計、施工、構造、設備除特別用途之建築物其專業法規另有規定外,均應依建築技術規則之規定辦理。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為進口活動式房屋有無法令限制乙案,復請查照。由內政部於民國 67 年 09 月 19 日發布,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