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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君等陳為建築基地經法院實施假扣押,請准予核發使用執照案,復請查照。

發文機關 內政部發文日期 71 年 03 月 08 日

內文

內政部函 71.03.08.台內營字第67552號說明:

一、依劉春右君等70.12.04.,70.11.20.陳情書暨 貴局71.01.22.北市工建字第60545號函辦理。

二、按建築工程完竣後,應即由起造人會同承造人及監造人申請使用執照。此項使用執照僅為建築物可供作一定用途之許可而已。揆之建築法第26條、第70條之規定至明。假扣押為民事上之保全程序,目的在禁止標的物之任意處分。本案縱令建築主管機關依法核發使用執照,亦不能阻卻假扣押之執行。

引用本函釋的判決1 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君等陳為建築基地經法院實施假扣押,請准予核發使用執照案,復請查照。由內政部於民國 71 年 03 月 08 日發布,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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