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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建造執照申請案得否將鄰地使用執照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18條規定所留設之特定建築物私設通路計入法定空地疑義一案

會議日期 110 年 04 月 14 日

內文

內政部營建署110.4.14營署建管字第1101062326號函說明:

一、依本署109年12月7日營署建管字第1090081981號函續辦,併復貴局109年10月27日新北工建字第1092074885號函。

二、按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18條第1項第3款規定:「建築基地未臨接道路,且供第一款用途以外之建築物使用者,得以私設通路連接道路,該道路及私設通路寬度均合於本條之規定者,該私設通路視為該建築基地之面前道路,且私設通路所占面積不得計入法定空地面積。」另同規則總則編第3條之2已有明定私設通路為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為因應當地發展特色及地方特殊環境需求,得另定其設計、施工、構造或設備規定之事項,合先敘明。

三、旨揭建造執照申請案得否將鄰地使用執照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18條規定所留設之特定建築物私設通路計入法定空地疑義,考量依上開條文留設之私設通路視為特定建築物建築基地之面前道路,與非依上開條文留設之私設通路有別,除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另有規定者外,仍應依該條規定不得計入法定空地面積。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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