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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為有地上物之建築基地,申請人是否得先行申辦建造執照,俟核發建造執照後,再另案辦理拆除執照乙案,復請查照。

會議日期 78 年 04 月 25 日

內文

內政部函 78.04.25.台內營字第695371號說明:

一、復 貴局78.04.03.北市工建字第62148號函。

二、按建築基地,為供建築物本身所占之地面及其所應留設之法定空地。又應留設之法定空地,非依規定不得分割、移轉,並不得重複使用,建築法第11條業已明示。本案建築基地已有地上物,宜應先申領拆除執照,再行申領建造執照,或以拆除執照與建造執照同時申領核發,方屬正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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