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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貴廳對建築基地鄰接永久性空地,適用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四十二條第二款之執行疑義乙節,所具意見核屬可行,准予備查。

發文機關 內政部發文日期 73 年 03 月 05 日

內文

內政部函 73.03.05.台內營字第203476號說明:

一、復 貴廳73.02.23.建四字第6659號函。

二、貴廳來函說明三略以「河川及已開闢之綠地,均屬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一條第三十六款規定之永久性空地。建築基地臨接河川邊已開闢綠地者,其永久性空地之深度得將綠地及河川之寬度合併計算,並依同編第四十二條第二款規定免自境界線退縮而開設門窗及陽台」,核屬可行,准予備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貴廳對建築基地鄰接永久性空地,適用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四十二條第二款之執行疑義乙節,所具意見核屬可行,准予備查。由內政部於民國 73 年 03 月 05 日發布,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