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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已由直系親屬等提供耕地興建農舍有案者,得否仍取得土地所有權人同意申請增建乙案,請依農業發展條例第18條第4項「農舍起造人應為該農舍坐落土地之所有權人」之規定辦理,復請查照。

發文機關 內政部發文日期 92 年 09 月 18 日

內文

內政部函 92.09.18.內授營建管字第0920011183號說明:復貴府92年9月5日府工建字第0920199418號函。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有關已由直系親屬等提供耕地興建農舍有案者,得否仍取得土地所有權人同意申請增建乙案,請依農業發展條例第18條第4項「農舍起造人應為該農舍坐落土地之所有權人」之規定辦理,復請查照。由內政部於民國 92 年 09 月 18 日發布,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