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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關於建造執照因行政處分而暫緩施(開)工案件,得否扣除暫緩施(開)工日數乙案,復請 查照。

會議日期 71 年 07 月 27 日

內文

內政部函 71.07.27.台內營字第092646號說明:

一、復貴局71.06.24.北市工建字第64383號函。

二、查建築工程因糾紛涉訟而停工者,其停工之日數,原則上應計入建築法第53條規定之建築期限,本部63.08.09.(63)台內營字592553號函釋示在案;惟因故經主管建築機關勒令停工者,並經查明不應歸責於承造人、起造人後,其工程停工日數得不計入建築法第53條規定之施工期限。

三、貴局來函主旨與說明三、不相符合,請查明後依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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