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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為建築物中央部份緊依鄰地開設天井,其緊依鄰地之開口部分設置主要結構樑應否計入建築面積乙案,復請查照。

發文機關 內政部發文日期 70 年 01 月 31 日

內文

內政部函 70.01.31.台內營字第000886號說明:

一、依據台灣省建築師公會69.10.09.台建師技字第587號函辦理。

二、案經本部於69年11月28日邀集有關單位會商研議,獲致結論如次:「建築物中央部份緊依鄰地開設天井,其緊依鄰地之開口部份設置穿過結構樑,在結構安全及經濟上確有其必要。又基地之建蔽率及建築物通風採光之要,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四、八節均有明文規定,是上開開口部份已無計入建築面積之必要。但其有違反上開規定,擅自加蓋搭建或增加建築面積者,應以實質違建論處,用維公益。」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為建築物中央部份緊依鄰地開設天井,其緊依鄰地之開口部分設置主要結構樑應否計入建築面積乙案,復請查照。由內政部於民國 70 年 01 月 31 日發布,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