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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一、奉交下財政部移台端79.02.25.陳情書悉。 二、關於請將「法定空地」更改為「道路用地」乙案,按建築法第11條之規定「法定空地」不得重複使用,又類似通路縱得視為法定空地,依上開法條意旨,亦屬建築基地,自不得變更為道路用地。 三、復請查照。

發文機關 內政部發文日期 79 年 04 月 20 日

內文

內政部營建署函 79.04.20.營署建字第000841號

一、奉交下財政部移台端79.02.25.陳情書悉。

二、關於請將「法定空地」更改為「道路用地」乙案,按建築法第11條之規定「法定空地」不得重複使用,又類似通路縱得視為法定空地,依上開法條意旨,亦屬建築基地,自不得變更為道路用地。

三、復請查照。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一、奉交下財政部移台端79.02.25.陳情書悉。 二、關於請將「法定空地」更改為「道路用地」乙案,按建築法第11條之規定「法定空地」不得重複使用,又類似通路縱得視為法定空地,依上開法條意旨,亦屬建築基地,自不得變更為道路用地。 三、復請查照。由內政部於民國 79 年 04 月 20 日發布,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