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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一、奉交下財政部移台端79.02.25.陳情書悉。 二、關於請將「法定空地」更改為「道路用地」乙案,按建築法第11條之規定「法定空地」不得重複使用,又類似通路縱得視為法定空地,依上開法條意旨,亦屬建築基地,自不得變更為道路用地。 三、復請查照。

會議日期 79 年 04 月 20 日

內文

內政部營建署函 79.04.20.營署建字第000841號

一、奉交下財政部移台端79.02.25.陳情書悉。

二、關於請將「法定空地」更改為「道路用地」乙案,按建築法第11條之規定「法定空地」不得重複使用,又類似通路縱得視為法定空地,依上開法條意旨,亦屬建築基地,自不得變更為道路用地。

三、復請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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