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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核發建築物使用執照疑義乙案,復請查照。

發文機關 內政部發文日期 65 年 04 月 27 日

內文

內政部函 65.04.27.台內營字第678591號說明:

一、復65.03.13.建四字第34819號函。

二、查建築物使用執照之核發,應以主管建築機關查驗其建築是否與設計圖樣相符以為斷,建築法第70條第1項定有明文,是建築物竣工後使用執照之停發,如無違反同法第60條第1項及第72條之規定,要不得任意為之。本部64.04.12.台內營字第622916號函釋在案。至其有損害相鄰房屋情事者,應依同法第26條第2項負其法律責任。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核發建築物使用執照疑義乙案,復請查照。由內政部於民國 65 年 04 月 27 日發布,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