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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核發建築物使用執照疑義乙案,復請查照。

會議日期 65 年 04 月 27 日

內文

內政部函 65.04.27.台內營字第678591號說明:

一、復65.03.13.建四字第34819號函。

二、查建築物使用執照之核發,應以主管建築機關查驗其建築是否與設計圖樣相符以為斷,建築法第70條第1項定有明文,是建築物竣工後使用執照之停發,如無違反同法第60條第1項及第72條之規定,要不得任意為之。本部64.04.12.台內營字第622916號函釋在案。至其有損害相鄰房屋情事者,應依同法第26條第2項負其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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