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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關於召開建築爭議事件評審委員會是否必須通知兩造當事人列席一案,復請查照。

發文機關 內政部發文日期 77 年 05 月 03 日

內文

內政部函 77.05.03.台內營字第593581號說明:

一、復 貴廳77.04.14.(77)建四字第14574號函。

二、按直轄市、縣(市)(局)主管建築機關,為處理有關建築爭議事件,應依建築法第103條之規定辦理、至是否通知兩造當事人列席,端視個案之性質及其需要面定、縱基於協調之立場,已為通知雙方當事人,而未到場者,仍得專本於申請人提出之書面資料審理之,並不生不到場之效果。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關於召開建築爭議事件評審委員會是否必須通知兩造當事人列席一案,復請查照。由內政部於民國 77 年 05 月 03 日發布,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