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台北縣政府函為「建築基地之坐落土地與法定空地產權分屬二人,法定空地所有權人,擬於該土地興建圍牆,是否可行」案,復請查照。

發文機關 內政部發文日期 81 年 03 月 10 日

內文

內政部函 81.03.10.台內營字第8101709號說明:

一、復貴廳81.02.19.(81)建四字第4879號函。

二、按建築法第11條規定「建築基地為供建築物本身所占之地面及其所應留設之法定空地。建築基地原為數宗者,於申請建築前,應合併為一宗。」是一宗建築基地應為整體,不因產權之分屬,而准分別為建築行為。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台北縣政府函為「建築基地之坐落土地與法定空地產權分屬二人,法定空地所有權人,擬於該土地興建圍牆,是否可行」案,復請查照。由內政部於民國 81 年 03 月 10 日發布,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