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168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己領有使用執照之合法房屋,因鑑界發現建築物越界之糾紛案件,應如何處理乙案,復請查照。

會議日期 66 年 02 月 14 日

內文

內政部函 66.02.14.台內營字第721180號說明:

一、復66.01.11.建四字第2745號函。

二、按因不動產之物權,或其分割,或經界涉訟者,專屬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此為民事訴訟法第10條第1項所明定。是關於越界建築事件,即純屬私權範圍。如有爭執,應依民事訴訟程序主張之,倘非涉及違反建築法令事項,主管建築機關即無從論斷。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772 人 正在學習
讀癮筆記 小夙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讀癮筆記 小夙 · 7.8 小時
NT$4,440
NT$6,480
省 $2,04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完整的法規資料與實務見解,AI 分析搭配原文效果更好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函釋

帶「己領有使用執照之合法房屋,因鑑…」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