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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貴府函為土地所有權人取得土地前地上已領有使用執 照之農舍未經申辦拆除執照即拆除完竣,嗣後土地所有權 人是否得申請解除套繪管制之疑義1案,復請查照。

發文機關 內政部發文日期 112 年 10 月 31 日

內文

內政部國土管理署112.10.31國署建管字第1120508044號

一、復貴府112年7月28日府建管二字第1120063914號函。

二、按建築法第16條及第78條規定:「建築物及雜項工作物造價在一定金額以下或規模在一定標準以下者,得免由建築師設計,或監造或營造業承造。前項造價金額或規模標準,由直轄市、縣(市)政府於建築管理規則中定之。」、「建築物之拆除應先請領拆除執照。但左列各款之建築物,無第83條規定情形者不在此限:一、第16條規定之建築物及雜項工作物。……」另查貴轄建築管理自治條例第17條業依建築法第16條訂定相關規定在案,有關來函所稱依實施區域計畫地區建築管理辦法興建之農舍,其得否依建築法第78條第1款規定檢討辦理疑義,因涉貴管,請本於權責逕予釐清。

三、至若原領有使用執照之農舍已拆除不復存在,且該農舍依建築法相關規定係屬應請領拆除執照者,則應查明違法拆除建築物之行為人,若現行土地所有權人非行為人,應無代行補辦拆除執照手續之義務。又該農業用地上原領有使用執照之農舍既已滅失不復存在,是該土地所有權人得逕行申請辦理解除套繪管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有關貴府函為土地所有權人取得土地前地上已領有使用執 照之農舍未經申辦拆除執照即拆除完竣,嗣後土地所有權 人是否得申請解除套繪管制之疑義1案,復請查照。由內政部於民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發布,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