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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關於貴市市民所領建照因道路中心樁與都市計畫圖示不符,經主管機關作業延誤而無法於建築期限內完成建築,應如何處理乙案,復如說明二,請查照。

發文機關 內政部發文日期 72 年 11 月 25 日

內文

內政部函 72.11.25.台內營字第192336號說明:

一、復 貴局72.11.02.北市工建字第70072號函。

二、按建築工程未依主管建築機關核定建築期限完工者,應依建築法第53條第2項規定處理,但其逾期之原因,顯非可歸責於起造人或承造人者,主管建築機關得視其實際情形,將其停工日數不併入同法條第1項建築期限之內計算。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關於貴市市民所領建照因道路中心樁與都市計畫圖示不符,經主管機關作業延誤而無法於建築期限內完成建築,應如何處理乙案,復如說明二,請查照。由內政部於民國 72 年 11 月 25 日發布,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