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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為高雄縣民○○○經稅捐處查緝涉嫌漏稅,禁止其所有牛潮埔土地不得移轉及設定他項權利,主管建築機關可否據以暫緩核發建築執照乙案。

發文機關 內政部發文日期 67 年 06 月 29 日

內文

內政部函 67.06.29.台內營字第795884號說明:按所有人於法令限制之範圍內,得自由使用、收益、處分其所有物,並排除他人之干涉,民法第765條定有明文。私有土地申請建築,其合於建築法令規定者,非經法院判決或裁定,或基於其他法律上之禁止,主管建築機關要難任意拒絕發給建築執照,稅捐機關為保全稅收權益,仍應依法律規定辦理。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為高雄縣民○○○經稅捐處查緝涉嫌漏稅,禁止其所有牛潮埔土地不得移轉及設定他項權利,主管建築機關可否據以暫緩核發建築執照乙案。由內政部於民國 67 年 06 月 29 日發布,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