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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檢送100年5月24日召開「研商縣、市合併升格直轄市之建築師公會申請指定為建築物室內裝修審查機構相關適法性事宜會議」會議紀錄1份,請 查照。

會議日期 100 年 06 月 02 日

內文

內政部函 100.06.02.內授營建管字第1000804502號>結論:按建築師法第30條第2項規定「同一或共同組織之行政區域內,其組織同級公會,以一個為限」。準此,縣、市合併升格為直轄市後其轄內之建築師公會仍應以一會為限。惟鑑於縣(市)合併升格為直轄市前,原臺灣省建築師公會辦事處業依建築師法第31條之1相關規定成立為該縣(市)之建築師公會,於縣(市)合併升格為直轄市後基於法不朔既往原則,仍屬合法成立之自由職業團體,得依建築法第77條之2、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第6條及第8條等規定向本部申請指定為建築物室內裝修審查機構。但依本部99年1月7日召開縣市改制直轄市作業相關事宜專案會議決議,期於99年至103年間由各地方政府輔導自由職業團體進行整併,並於103年完成。爰上開指定之審查機構有效期限應至該公會合併(或解散)且最長至103年12月3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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