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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台灣省政府建議農民申請興建自用農舍,擬由建管單位依據土地所有權狀及三七五租約書及戶籍謄本審核,免憑「自耕農身分證明書」辦理一案,應准照辦。惟佃農仍應附具該農地所有權人之同意文件。

發文機關 內政部發文日期 71 年 02 月 12 日

內文

內政部函 71.02.12.台內營字第060645號說明:

一、根據台灣省政府70.12.03.70府建四字第127525號函辦理。

二、附上開台灣省政府函影本一份。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台灣省政府建議農民申請興建自用農舍,擬由建管單位依據土地所有權狀及三七五租約書及戶籍謄本審核,免憑「自耕農身分證明書」辦理一案,應准照辦。惟佃農仍應附具該農地所有權人之同意文件。由內政部於民國 71 年 02 月 12 日發布,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