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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公寓大廈管理報備事項處理原則第9點所稱「未符合申請報備檢查表自主檢查重點」,補充說明如下,請查照。

發文機關 內政部發文日期 104 年 07 月 15 日

內文

內政部 104.07.15.內授營建管字第1040811235號函說明:

一、 依據本部104年6月15日台內營字第1040807592號令修正發布規定辦理。

二、按公寓大廈管理報備事項處理原則第9點規定略以:「受理報備程序如下:(一)申請人庭、備齊相關文件向受理報備機關報請備查。(二)申請人應備文件不齊全或未符合申請報備檢查表自主檢查重點,受理報備機關應通知申請人於一定期間補正,屆期不補正或未完成補正者,不受理其申請。......」其目的條因受理公寓大廈管理報備事頃,受理報備機關僅作形式檢查,而非實質審查,故申請人應備文件如齊全者,受理報備機關自應予以備查。基此,前揭規定所稱「未符合申請報備檢查表自主檢查重點」係、指受理報備機關於形式檢查時,須檢視申請人是否已依附件一之一「自主檢查重點」欄進行自主檢查並勾選,如有未勾選之情形者,受理報備機關應、依本原則上開規定通知申請人補正。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有關公寓大廈管理報備事項處理原則第9點所稱「未符合申請報備檢查表自主檢查重點」,補充說明如下,請查照。由內政部於民國 104 年 07 月 15 日發布,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