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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貴府函為農舍興建時,原係坐落於甲、乙種建築用地或農業區建地目等基地,其套繪之農業用地得否無須俟農舍變更為非農舍使用,得申請解除套繪管制1案

會議日期 109 年 05 月 25 日

內文

內政部109.5.25內授營建管字第1090809260號函說明:

一、依本部營建署案陳貴府都市發展局109年3月26日中市都管字第1090053280號函辦理。

二、按「已申請興建農舍領有使用執照之農業用地經套繪管制,除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外,不得解除:一、農舍坐落之農業用地已變更為非農業用地。」為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第12條第3項第1款所明文,另本部105年1月4日內授營建管字第1040818875號函係上開條文之釋示,如屬旨案情形,尚無前揭解除套繪管制規定之適用。

三、至於已興建農舍之農業用地套繪管制之目的,係為落實土地使用管理規定,故貴府所陳如農舍興建時即已坐落於甲、乙種建築用地或農業區建地目等基地,自得依該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定據以管理。現如經檢討符合土地使用管制及建築法等相關規定,提供興建農舍之農業用地無須俟農舍變更為非農舍使用,自得申請解除套繪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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