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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第一類電信事業或公設專用電信設置機關因無線電通信工程之需要,使用建築物屋頂設置無線電接收天線架及相關附屬設備之建築管理事宜案,請依說明二辨理,並查照轉行。

會議日期 86 年 09 月 15 日

內文

內政部函 86.09.15.台內營字第8606581號說明:

一、依據交通部86年8月13日交郵816字第039941號函及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條第7之1款第4目規定辦理。

二、既有建築物屋頂上設置無線電接收天線架及相關附屬設備,視為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條第7之1款第3目之屋頂突出物,並得比照本部83年11月11日台(83)內營字第8388595號函會議紀錄討論事項(2)之決議(2)規定,其高度未超過九公尺或面積未超過建築面積八分之一者,免申請雜項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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