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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關於都市計畫農業區或非都市土地農業區之農牧用地經申請核准興建農舍使用之土地,申請核發法定空地分割證明案,復請查照。

發文機關 內政部發文日期 87 年 01 月 07 日

內文

內政部函 87.01.07.台內營字第8609220號說明:

一、復貴廳86年11月26日八六建四字第650573號函。

二、按都市計畫農業區或非都市土地農業區之農牧用地,係為農牧經營生產使用為主,又供農民自住及供倉儲使用農舍以外之配合用地,應非建築法第11條所稱之法定空地,應無「建築基地法定空地分割辦法」之適用。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關於都市計畫農業區或非都市土地農業區之農牧用地經申請核准興建農舍使用之土地,申請核發法定空地分割證明案,復請查照。由內政部於民國 87 年 01 月 07 日發布,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