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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關於建築物領得使用執照又擅自違規開窗,可否視為違反建築法第77條第1項合法使用之規定,並依同法第91條規定處以連續罰鍰,直至改善為止疑義案,請查照。

會議日期 85 年 08 月 31 日

內文

內政部函 85.08.31.台內營字第8505891號說明:

一、復貴廳85.08.17.建四字第635735號函。

二、查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應維護建築物合法使用其構造及設備安全,為建築法第77條第1項所明定,是本案建築物領得使用執照後擅自開窗,違反上開條文之建築相關法令者,可依同法第91條規定辦理。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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