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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關於室內球類運動場是否為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82條第1項第1款所稱「體育館、建築物使用類組為C類 之生產線部分及其他供類似用途使用之建築物」1案,復 請查照。

會議日期 113 年 01 月 05 日

內文

國署建管字第1120122045號

一、 復貴事務所112年11月23日(112)銘建字第1121123號函 。

二、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82條規定:「非防火構造建築物供左列用途使用時,其無法區劃分隔部分,以具有半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牆壁、樓板及防火門窗等防火設備自成一個區劃,其天花板及面向室內之牆壁,以使用耐燃一級材料裝修者,不受前二條規定限制。一、體育館、建築物使用類組為C類之生產線部分及其他供類似用途使用之建築物。……」有關非防火構造之室內球類運動場,如按同編第80條或第81條規定面積區劃分隔將致無法使用者,為上開第82條第1款所稱體育館之類似用途,免按第80第 2 頁 共 2 頁條或第81條規定樓地板面積區劃分隔。惟涉個案事實認定,仍請檢具具體資料圖說逕向當地主管建築機關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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