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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超高層建築物僅完成主要構造及施工中必須申報勘驗部分,而建造執照已逾規定竣工期限應如何處理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會議日期 87 年 09 月 04 日

內文

內政部函 87.09.04.台內營字第8772695號說明:

一、依貴局87.07.16.87高市工務建字第18717號函辦理。

二、建造執照逾期作廢,其建築物主要構造已完成之部份,經監造建築師及承造人共同出具証明其完成日期,確實在執照有效期限內且依核准圖樣施工者,該已完成之建築物主要構造部分應視為合法。惟建造執照逾期作廢後,自不得再行繼續施工。

三、至僅完成主要構造之建築物,其尚未完成之室內隔間、建築物主要設備部分,須重新申請建造執照始得繼續施工。申請建造執照其已完成之主要構造部份得不因法令之變動(容積率之實施)而為變更。惟室內隔間、建築物主要設備部分應依重新申請時有關法令之規定辦理。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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