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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則函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關於台北縣政府函為建築基地建築完成並申領使用執照後,其增加基地面積申請平面增建,原留設之防火巷可否予以廢除疑義乙案復請查照。

發文機關 內政部發文日期 72 年 03 月 04 日

內文

內政部函 72.03.04.台內營字第142745號說明:

一、復貴廳72.02.02(72)建四字第6494號函

二、按建築物依建築法第七十條領得使用執照後,已完成建築程序,其有同法第九條第二款之增建行為,則係另一建築法律關係事件,固應有行為時建築技術規則之適用、但對於原留設防火巷之存廢,仍應依其公私權益情節予以審定,不得任意變更建築使用。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關於台北縣政府函為建築基地建築完成並申領使用執照後,其增加基地面積申請平面增建,原留設之防火巷可否予以廢除疑義乙案復請查照。由內政部於民國 72 年 03 月 04 日發布,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