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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為建築物經建築爭議事件評審委員會評審由起造人單獨申請使用執照,惟原領之建造執照因原承造人扣留不還,該起造人得否逕行申領使用執照,不必依建築法第71條規定檢附原領之建造執照乙案,復請查照。

發文機關 內政部發文日期 74 年 07 月 22 日

內文

內政部函 74.07.22.台內營字第322024號說明:

一、復貴廳74.07.05.74建四字第178804號函。

二、按建築工程完竣,依建築法第70條申請使用執照時,其依同法第71條應提出之原建造執照為承造人留置者,起造人於催告返還無效後,得敘明理由、附具催告文件副本申請主管建築機關審查無誤後,發給原建造執照副本,據以申請發給使用執照。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為建築物經建築爭議事件評審委員會評審由起造人單獨申請使用執照,惟原領之建造執照因原承造人扣留不還,該起造人得否逕行申領使用執照,不必依建築法第71條規定檢附原領之建造執照乙案,復請查照。由內政部於民國 74 年 07 月 22 日發布,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