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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關於騎樓設置天車是否涉違反建築法或建築技術規則疑義乙案,復請查照。

發文機關 內政部發文日期 103 年 02 月 05 日

內文

內政部營建署函 103.02.05.營署建管字第1030004079號說明:

一、復貴局103年1月15日高市工務建字第10330457000號函。

二、查「凡經指定在道路兩旁留設之騎樓或無遮簷人行道,其寬度及構造由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參照當地情形,並依照左列標準訂定之:一、寬度:…… 二、騎樓地面應與人行道齊平……三、騎樓淨高,不得小於3公尺。四、騎樓柱正面應自道路境界線退後15公分以上,但騎樓之淨寬不得小於2.5公尺。」為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57條所明定,另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條,騎樓為該條例所稱道路範圍,如有造成道路障礙之情事,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查處。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關於騎樓設置天車是否涉違反建築法或建築技術規則疑義乙案,復請查照。由內政部於民國 103 年 02 月 05 日發布,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