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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關於建築法第30條所稱:「土地權利證明文件」疑義案,請 查照。

會議日期 65 年 08 月 31 日

內文

內政部函 65.08.31.台內營字第696214號說明:

一、依據台北縣劉懷群君65年07月14日申請書辦理。

二、按建築法第30條所稱:「土地權利證明文件」,係指起造人取得土地提供建築使用之一切權利文件。如建築使用自有土地之所有權狀,使用他人土地建築之同意書、契約書均屬之。此項土地權利證明文件是否合法有效,應就其內容認定之。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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