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關於建築法第30條所稱:「土地權利證明文件」疑義案,請 查照。

發文機關 內政部發文日期 65 年 08 月 31 日

內文

內政部函 65.08.31.台內營字第696214號說明:

一、依據台北縣劉懷群君65年07月14日申請書辦理。

二、按建築法第30條所稱:「土地權利證明文件」,係指起造人取得土地提供建築使用之一切權利文件。如建築使用自有土地之所有權狀,使用他人土地建築之同意書、契約書均屬之。此項土地權利證明文件是否合法有效,應就其內容認定之。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關於建築法第30條所稱:「土地權利證明文件」疑義案,請 查照。由內政部於民國 65 年 08 月 31 日發布,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