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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關於建築物之主要構造、隔間與建造執照之圖說不符而於申請使用執照前未依規定辦理變更設計,且竣工後復未於竣工報備圖說載明者,核與建築法第70條規定不合,自不得遽予發給使用執照。

會議日期 74 年 08 月 20 日

內文

內政部營建署函 74.08.20.營署建字第9214號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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