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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臺端函詢貴社區管理委員會所有委員經法院判決委員選舉無效而全數委員皆喪失委員資格,社區要如何召集住戶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疑義1 案

發文機關 內政部發文日期 108 年 03 月 29 日

內文

內政部108.03.29營署建管字第1080020085號函說明:

一、復臺端108年3月19日函(本署收件日期108年3月20日)。

二、有關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所有委員經法院判決委員選舉無效而全數委員皆喪失委員資格,社區要如何召集住戶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按「區分所有權人會議除第二十八條規定外,由具區分所有權人身分之管理負責人、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或管理委員為召集人;管理負責人、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或管理委員喪失區分所有權人資格日起,視同解任。無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或無區分所有權人擔任管理負責人、主任委員或管理委員時,由區分所有權人互推一人為召集人;召集人任期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依規約規定,任期一至二年,連還得連任一次。但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規約未規定者,任期一年,連還得連任一次。」為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5條第3項所明定,另按「本條例第25條第3項所定由區分所有權人互推一人為召集人,除規約另有規定者外,應有區分所有權人二人以上書面推選,經公告十日後生效。前項被推選人為數人或公告期間另有他人被推選時,以推選之區分所有權人人數較多者任之;人數相同時,以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較多者任之。新被推選人與原被推選人不為同一人時,公告日數應自新被推選人被推選之次日起算。」為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7條定有明文,故全數委員皆喪失委員資格,即為前述條文中所述之「無管理委員會」情形,社區要如何召集住戶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疑義1 節,請依上開條文規定辦理。如尚有個案執行疑義,請檢具相關具體資料,逕向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洽詢。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有關臺端函詢貴社區管理委員會所有委員經法院判決委員選舉無效而全數委員皆喪失委員資格,社區要如何召集住戶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疑義1 案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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