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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原農業區領有使用執照農舍之配合耕地比土地,因都市計畫變更為其他使用分區,該配合耕地比土地申請建築許可,可否免檢附原使用執照農舍坐落土地及其他配合耕地所有權人同意書乙案,復請查照。

發文機關 內政部發文日期 99 年 02 月 23 日

內文

內政部營建署函 99.02.23.營署建管字第0992902814號說明:

一、依據本部中部辦公室99年2月2日台內中營字第0990800915號函辦理,並復貴府99年1月25日府工建字第0990028027號函。

二、本署95年2月8日營署中城字第0953500623號函業明文:「…非屬農舍坐落之配合耕地,若變更為其他使用分區,得依其變更後之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定申請建築,不受原農舍之配合耕地套繪之限制。」本案提供興建農舍之配合耕地因都市計畫變更為其他使用分區,依上開函示得依其變更後之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定申請建築,不受原農舍之配合耕地套繪之限制,是無須取得原使用執照農舍坐落土地及其他配合耕地所有權人之同意。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有關原農業區領有使用執照農舍之配合耕地比土地,因都市計畫變更為其他使用分區,該配合耕地比土地申請建築許可,可否免檢附原使用執照農舍坐落土地及其他配合耕地所有權人同意書乙案,復請查照。由內政部於民國 99 年 02 月 23 日發布,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