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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依煤氣事業管理規則第12條設置整壓站時,為防護其輸氣設備整壓站等而構築之RC防護設施應否申請建築執照疑義乙案,復請查照。

發文機關 內政部發文日期 96 年 07 月 25 日

內文

內政部函 96.07.25.台內營字第0960804604號說明:

一、復貴府96年6月26日北府工建字第0960383141號函。

二、案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經濟部能源局96年7月16日能油字第09600119490號函復說明略以:「......二、......整壓站為天然氣輸氣系統之必要基礎設施。三、瓦斯公司為避免整壓站遭日曬雨淋及人為破壞而構築防護設施,確有必要;...」,爰旨揭防護設施如係僅供防止輸氣設備(天然氣整壓站)遭受日曬雨淋破壞而設置,確非供人使用者,則非屬建築法第4條所稱建築物,無庸申請建築許可。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有關依煤氣事業管理規則第12條設置整壓站時,為防護其輸氣設備整壓站等而構築之RC防護設施應否申請建築執照疑義乙案,復請查照。由內政部於民國 96 年 07 月 25 日發布,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